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2020-07-01
- 来源:
-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医 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赣医保发〔2020〕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根据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3月至5月,对全省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在减征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减征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2020年5月止。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的期限为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在缓缴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缓缴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尽快做实市级统筹。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可使用职工医保风险调剂金解决。
五、享受财政补助参保的关破改及困难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报告。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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