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 2020-07-13
答: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参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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