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7-01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20〕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确保就业大局稳定"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对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的工作要求,确保全省就业形势保持稳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扩充就业增量

        (一)加大投资力度创造就业。围绕"五个示范省"建设和"四种经济形态"发展,在推进高质量发展中增加就业岗位。持续实施重点项目提速攻坚行动,精准扩大有效投资,落实国家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政策,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实现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补短板重点项目专项债券资金投入力度,以投资促进就业。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高原美丽乡村和美丽城镇建设、农牧区居住条件改善等工程,推进城市停车场和充电桩建设,加快推动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以项目发展拓展就业新渠道。

        (二)促进消费升级带动就业。加快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和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全面推进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通过方便群众消费拉动需求增加就业。点亮夜间经济,做活假日经济,发展会展经济,打造高品位步行街,多层次提升消费增加就业。培育壮大拉面、青绣等青海特色产业品牌,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就业。大力发展服务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支持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以家政服务、体育健身、快餐配送、体验式消费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电商直播等商业新模式,多措并举,释放消费潜力,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

        (三)推动文旅商贸发展扩大就业。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全季旅游,串联旅游景点,延展精品旅游线路,确保旅游总收入保持20%左右的增速,扩大旅游增加就业增长点。鼓励引导研发大众化文创产品,积极推进文旅深度融合,探索开展生态体验、生态认知、生态教育等旅游方式,以文化拓展旅游,增强旅游业吸纳就业能力。力促外贸稳定增长,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深度融入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格尔木国际陆港、海东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力争西宁综合保税区年内封关运行,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措施,促进我省特色产品出口,规范海关事务担保金征收及管理,加快"单一窗口"建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外贸增长,提升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四)壮大市场主体拓展就业空间。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年活动,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发展壮大民营经济,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确保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有效增加社会就业容量。全力推动新材料、新能源、盐湖化工、特色生物等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智能改造,鼓励骨干龙头企业搭建行业特色鲜明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优先支持省级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立或联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按企业当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免税额给予10%的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探索开展对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中小企业按照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积极研究制定《青海省关于加快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增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吸纳就业能力。

        二、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五)延长援企稳岗政策实施期限。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六)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强化落实金融政策和奖补措施,积极发挥金融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丰富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便利性,提高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七)服务企业做强国内市场。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明确园区类型及发展方向,按照产业互补配套和产业链接延伸原则进行规划布局。支持园区标准化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国内知名第三方平台交流合作,助力企业拓展网络销售渠道。办好中国(青海)国际生态博览会,继续组织我省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推动我省优势特色产品走出去。

        (八)落实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严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按照经济性裁员申报制度的要求,做好规模性裁员的预警工作。督导企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指导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扩大劳动者就业创业渠道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财政贴息。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申报按照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一次性奖励程序执行,列入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突出的按规定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奖励支持,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村服务站点。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农民工返乡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劳动者灵活就业转失业的,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申请失业登记,享受扶持政策。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拓展优化公益性岗位,清理腾退的岗位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服务到期后,要及时开展就业帮扶,提供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通过帮扶难以就业且经认定仍属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特别是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按程序重新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招聘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推动村级公益性岗位开发,结合疫情防控需要、乡村振兴战略和村情实际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鼓励按以工代赈方式,重点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继续巩固的已脱贫人口及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牧区居住条件改善等工程项目建设。

        (十三)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公开招聘一批中小学教师、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基层一线。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持续实施"三年千名青年见习计划",落实见习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多渠道开发见习岗位。

        四、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2020年投入专项资金培训10万人次,以就业为导向,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提升企业职工、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

        (十五)扩大技能培训规模。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分别提高10%,提高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由原来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至每生每年3300元。在中等职业院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推进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进一步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机制,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

        五、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拓展就业服务覆盖面。按规定落实失业人员常住地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协同当地人社部门提出意见;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同步制定应对措施。

        (十八)归集提供岗位信息。包括公益性岗位在内政府投资项目产生和开发的各类岗位信息,要在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广泛收集用工和求职信息,2020年3月底前实现市州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岗位信息依托省级平台进行在线发布,并向国家级平台归集。

        (十九)实现服务常态化。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各市州要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服务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积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加强重点企业用工跟踪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十)集中开展专项活动。实施"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10+N"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服务,提升服务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省内外就业市场需求,有序推进农民工转移就业。以"拉面产业"为牵引,推进省外转移就业,支持鼓励我省农牧民到省外开办拉面店,提升转移质量增加劳务收入;依托省内产业发展,特别是生态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劳务经纪人作用,组织引导农牧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实现增收。

        六、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一)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从2020年1月1日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十二)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施"低保渐退"机制,鼓励有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创业。

        七、强化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

        (二十三)扎实推进稳企稳岗稳就业。要加快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社保费缓缴和返还政策,对用工较多的企业和经营压力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用人单位可逾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放宽一次性补缴和定期缴纳社保费等时限要求,患新冠肺炎创业担保贷款人可延期还款。扩大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按规定落实好失业保险返还政策。

        (二十四)积极推动安全有序返岗复工。要把疫情防控摆在首要位置,分类精准防控,有序推动复工复产。要加大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用工调度保障,用工缺口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缺口难以弥补的,积极组织跨区域劳务协作。要及早了解企业复工复产安排,第一时间发布开复工时间、防疫要求、返岗路径等信息,让劳动者提前做好返岗复工的准备。要加强务工人员返岗的组织化管理和服务,指导企业提前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要积极引导因疫情无法外出的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参加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

        (二十五)强化就业服务供给。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现场招聘活动,要充分运用各类网络平台积极开展线上招聘,推行就业创业服务和失业金申领线上办理,加快落实各项支持创业措施。要推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积极提供线上培训课程,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要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二十六)推动共商共建和谐劳动关系。针对劳动者待岗、失业、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等风险,及时加强对劳动用工的指导,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更多通过协调工时工资、灵活用工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

        八、加强统筹协调组织保障?(二十七)健全促进就业议事协调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参照省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模式,及时健全本地区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工作目标,落实稳就业责任和督查机制,统筹组织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应对处置规模性失业风险,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

        (二十八)加强就业失业监测。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强化大数据比对分析,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及时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企业用工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建立疫情防控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持续跟进企业用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

        (二十九)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各市州政府要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建立就业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畅通各项奖补资金申领拨付渠道,简化申报程序,切实发挥资金促就业效益。

        (三十)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市州要紧盯就业关键指标和重点群体、重点企业苗头隐患,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积极开展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失业保险、应急救助等服务,并可结合实际启用就业风险应急资金,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三十一)强化舆论宣传引导。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宣传力度,选树先进典型,讲好就业故事,弘扬劳动精神,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及时开展表彰激励。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疫情防控期间,要教育引导劳动者消除心理恐慌、树立信心,积极就业创业。

        (三十二)健全政策确保落实。围绕政策落地在全省逐步形成"1+N"的稳就业政策体系。各市州要结合稳就业政策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省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制度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稳就业环境,畅通服务通道,减少审批环节,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政策顺利落实,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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