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2022-05-28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同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环保要求,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绿色食品加工、进出口加工、旅游开发、康医养产业项目;总部经济及“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经济项目;能够为同江地方经济带来直接税收贡献的投资项目。文化、教育、体育、商贸、物流等项目可参照本政策。
第二条 单一的种养殖业、粮食仓储、房地产开发、光伏及风电等项目不在此扶持范围。
(二)投资奖励
政策第三条 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列入《黑龙江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建成投产并形成产能后,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四条 世界500强企业在同江市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另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超出1亿元部分,按每超出1亿元给予120万元奖励;国内500强企业在同江市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另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超出1亿元部分,按每超出1亿元给予120万元奖励;境外企业在同江市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项目,另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黑龙江省省外企业在同江市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项目,可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取最高奖励,只享受一次奖励政策。
第五条 在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追加主板上市的企业500万元奖励、创业板上市的企业3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的企业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的市场主体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项目在2021年落地并对地方年度税收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招商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个人所得税地方税收收入前三年按100%、随后五年按50%给予扶持。
第八条 疫情期间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扩大出口创汇。年出口创汇达到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政府按0.03元人民币/美元的比例给予企业出口补贴。
第九条 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含盘活本地停产两年以上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根据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前三年按100%、随后两年按80%给予扶持,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 在同江市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经济、财务中心、采购中心、交易结算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股权投资企业、咨询检测服务机构、产业园区整体投资运营平台、文化旅游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供应链平台、共享经济平台、跨境经贸服务平台、法律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平台等新业态,对地方年度税收贡献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前三年按企业纳税额地方税收收入的80%、随后三年按50%给予扶持,在企业办公场所、贷款贴息、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企业发展。
(三)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奖励:
(一)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含3000万元),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疫情期间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项目,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按引进资金总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能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引荐人必须获得实际投资人签署的确认证明,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同江市商务和口岸局确认登记手续(引荐人不含同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一个项目,只能认定一个中介机构或引荐人享受奖励。
(四)人才政策
第十三条 引进的外经贸领域急需的专业人才或骨干,可不受年龄、学历限制,给予3万元安家补贴,五年服务期内每人每月分别享受500元生活津贴。
第十四条 引进同江市主导产业急需的工程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五年服务期内每人每月享受5000元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 对农作物良种培育、新型农机具研发推广面积达到10万亩的品种育成者、技术创新填补省内空白的研发人,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入驻产业园区的高校大学生创业项目,3年内对场租、水电、物业、取暖等给予50%资金补贴;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良好经济效益且形成纳税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十七条 同江籍或有同江工作、生活经历的创业成功人才回乡创业,对自带项目、资金、技术回乡创业或领办创办各类新型经济组织的,对同江市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并形成纳税,实现本级财政增收的,依据相关部门认定后,按投资额的10%比例给予创业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其他政策
第十八条 对当年经同江市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商贸限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九条 加工创税型项目在办理各种手续时,涉及地方性行政收费和第三方中介等服务性收费,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服务机构按市场价格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建产业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产业特色明显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市级领导包保、首席服务员、牵头部门全程领办代办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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