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要交哪些材料?

2011-03-23
来源:
《经营者实用法律问答》
摘要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申请从事下列行业的,还应当出具其他的有关证明:(1)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2)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3)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4)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另外,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报送与帮手、学徒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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