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8 月工资9 月发按原标准扣个税

2011-08-15
来源:
新京报
摘要

 

   本报讯(记者张奕(微博))今年9 月1 日起,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实施。但不少纳税人尚有疑问:工资发放往往顺延1 个月,例如8 月份收入一般9 月份发放,那么9 月到手的8 月份工资应当如何纳税?昨日,国税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这一时间节点。

  9 月前工资按原标准纳税

  国税总局公告指出,纳税人2011年9 月1 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 月1 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纳税人9 月到手的8 月份工资,个税起征点仍为2000元。纳税人2011年9 月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并适用新的税率表。

  个体户等起征点提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下统称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相应提高,从原来的24000 元/ 年(2000元/ 月)提高到了42000 元/ 年(3500元/ 月)。昨日,国税总局明确了个体户纳税的计算方法。

  个体户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 个月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 速算扣除数)×8/12

  后4 个月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 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 前8 个月应纳税额+ 后4 个月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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