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个私协会两点建议被辽宁省人大采纳

2014-01-28
来源:
辽宁盘锦市个私协会
摘要:日前,《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并公布。该《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令人欣喜的是,辽宁省盘锦市个私协会两点建议被省人大采纳,并在《条例》中得到具体体现。

  去年11月初,辽宁省人大立法委在盘锦召开了《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座谈会。辽宁省盘锦市个私协会秘书长董军代表全市近十万个体私营企业,应邀参加并提出三点建议,得到了省人大立法委的高度重视,事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解决了“两无”问题:

  一是解决草案对中小企业划分无定性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定性划分,明确了保护和服务的对象,便于相关部门和协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工作,避免盲目性。

  二是解决草案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无协调部门的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中小微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明确指导协调部门,便于指导协调部门依据法定授权,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促进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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