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历史上对“两个先锋队”性质的表述

2016-08-18
来源:
共产党员网
摘要: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将党的性质表述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将党的性质表述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而在此之前,我们党也曾多次提过“两个先锋队”。
 
  1935年12月25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瓦窑堡会议决议中指出:“共产党不但是工人阶级的利益的代表者,而且也是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的代表者,是全民族利益的代表者。”“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中国共产党又是全民族的先锋队。”随后,12月27日,毛泽东在陕北瓦窑堡党的活动分子会议上的报告中进一步阐释:我们党“不但代表了工农的利益,同时也代表了民族的利益”,“工人、农民占了全民族人口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总括工农及其他人民的全部利益,就构成了中华民族的利益”。
 
  1937年10月,毛泽东在《论鲁迅》中指出:“我们现在需要造就一大批为民族解放而斗争到底的先锋队,要他们去领导群众,组织群众,来完成这历史的任务。……我们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最彻底的民族解放的先锋队。”1945年5月,刘少奇在《论党》中也提出过党是人民的先锋队、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人民群众的先锋队。他说:“人民群众必须有自己的先锋队,而且必须有如我们党这种性质的先锋队,人民群众的彻底解放,才是可能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先锋队必须与人民群众建立正确的密切的关系。它必须在各方面,首先在政治上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用正确的态度去对待人民群众,必须用正确的方法去领导人民群众,然后先锋队才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否则,先锋队是完全可能脱离人民群众的。而先锋队如果脱离人民群众,就不能称其为人民的先锋队,就不但不能实现它解放人民群众的任务,而且有直接被敌人消灭的危险。”综上所述,在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前提下,提出党是人民和民族的先锋队,实际上是指党是人民和民族的领导者、指路人,党要站在人民革命和民族解放的前列,领导争取民族独立和实现人民解放的斗争。
 
  (张青津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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